2/10/2009

我們是在作見證,還是失見證 (轉載自1月23日 星期五 明報)

余承志、李凌瀚、黃美鳳、陳旭芬﹕信仰的謙卑 ——我們是在作見證,還是失見證 (明報)1月23日 星期五 05:10

【明報專訊】
“引言:
政府提出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同志的權益應如何處理,引起激烈爭議。今日刊出的兩篇文章,作者均有基督教背景,但立場迥異,相信有助讀者了解有信仰人士對事件的立場。──編者”

在最近的《家庭暴力條例》修訂風波中,社會上出現了不少衝着基督徒而來的批評,如安徒〈為什麼我不是基督徒〉(《明報》2009.01.18)、吳志森〈上帝啊!會寬恕他們嗎?〉(《明報》2009.01.13)、Facebook上的群組「基督徒們,耶穌會幹這種事嗎?」等等。從這些批評中,大概可整理出以下對基督徒的印象:非理性、以狹隘宗教信念凌駕人權公義等價值、不惜以傷害甚至侮辱言辭攻擊同性戀者、製造民粹恐慌以動員信徒發表意見,卻對公共政策條文欠充分理解等。先勿論以上批評是否公允,但為數不少的社會人士對基督徒抱有不滿已是不爭事實。這不禁令我們反思:反對修例的教徒,他們的言論和行為究竟表達出一種怎樣的基督教?而基督教大公和合一精神,又為何無法向社會大眾傳達?

所謂大公與合一精神,乃是在真理前的一份謙卑態度。基督教信仰深切體會人的有限,我們不能擁有絕對真理,所以遇到相異觀點時,哪怕是在教義上的分歧,都不應以敵我對立的態度進行審判定奪;反應抱着尊重,甚至欣賞的態度來對待差異,以真誠開放的心締造對話空間,從而豐富彼此的了解。

堅持是非對錯 同時包容異見
是非對錯固需堅持,同時也不可忽略包容異見與尊重多元聲音;政教分離的原則(意指不以政治力量實行宗教信念,而非對政治漠不關心)乃至現代社會對人權與自由的追求,更是我們需守護的信念。我們必須以史為鑑:當信仰的獨斷結合政治權力,後果便是壓迫異己;當雙方均持唯我獨尊的態度,後果便是同以聖戰為由帶來的暴力與戰爭!在上帝面前謙卑,就是不要自以為是上帝的代言人。

近日有關家暴條例的爭論焦點,是部分教徒憂慮若將同性伴侶納入條例的保障範圍,會混淆家庭之定義、衝擊傳統家庭價值。我們固然應諒解這種擔憂,亦需尊重他們表達意見的自由;但既已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指出條例精神並非為家庭作定義,而此種擔憂實屬過慮時,這些教徒有否表現出相應開放與聆聽的空間?還是予人一種被焦慮吞噬以致蠻不講理之感?

再者,即使需維護家庭價值,基督教傳統又是否只有一種家庭價值呢?本會相信基督教的家庭觀不限於婚姻形式,反而指向更高的理想。耶穌曾明言:

「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弟兄……凡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就是我的弟兄姐妹和母親了」(《馬太福音》十二:48-50)。

足見基督教對家庭的理解不但超越了婚姻,更超越了當時猶太傳統對血緣的重視。如此,我們所捍衛的不應單是狹窄的家庭定義,更應是更高層次的價值:能戰勝恐懼的愛、接納、包容與尊重。

應讓條例修訂盡早通過
耶穌一生與弱者同行,甚至為此不惜挑戰當時的社會禁忌,在在提醒追隨者不能因拘泥條文律法而忽略血肉之軀的迫切需要。只要我們坦誠面對社會現實,便必須承認現時香港正有不少具親密關係的同性同居伴侶,面對來自伴侶的暴力而求助無門。所以本會認為將同性伴侶納入家暴條例保障範圍實已刻不容緩,任何拖延立法進度的爭議都宜暫且放下,讓條例修訂可盡早通過。

耶穌對法利賽人的批評,以及以下訓誡:
「為什麼看見你弟兄眼中有刺,卻不想自己眼中有樑木呢?」(《馬太福音》七:3)

表達的都是一種不自以為義的自我批判精神。當部分信眾及教會領袖深信自己是以上帝名義及殉道精神來反對家暴條例的修訂時,或許他們亦需靜下來反省:究竟他們近日的行徑及言論(姑勿論其立場),是在為上帝作見證?還是失見證?香港各大宗派領袖及神學院老師在此事上的沉默失語,又究竟是在作見證?還是失見證?

基要主義是傳統宗教面對現代性挑戰時其中一種極端及危險的回應方式,今天部分信徒及教會的社會參與,是否已陷入基要主義式信仰的困境之中?

安徒引用羅素之言:「教會的所作所為,大部分都是為了反對世界上消滅(不必要的)痛苦的種種進步和改良,因為它挑出一套與人類幸福無關的狹隘準則,給它們貼上了道德的標簽。」讓這句話永遠提醒身為基督徒的我們:究竟我們所做的,是在成就上帝的旨意與人類的幸福,抑或是成就狹隘的道德準則?

作者是香港基督徒學會事工幹事
作為基督徒, 我當然反對同性戀, (怎樣也是覺得怪怪的) 但在我所認識的朋友當中, 也有同性戀的但她們是因為種種生理及心理原因, 而同居我也不喜歡, 可以同居的那為什麼便不能共同負擔婚姻的責任如要互相了解亦可以有不同方法, 為什麼要同居才可以那設立一夫一妻制的目的是為了什麼每個心中也有一把尺, 很多時我們會用來量度別人但真的會合適嗎? 為什麼我們的信仰不被尊重可能是原於我們先不尊重人, 然而上天也真的會喜歡我們用這樣對任何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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